首页数字报论坛博客交友供求连载影视地图宽频播客快活林房产汽车情感广播健康手机报
 
   
 
   第10版:社会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返回头版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无证醉驾撞死人后逃逸被判5年半刑
借给他车的人连带赔偿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  通讯员  王莉)  无证醉驾撞死人后逃逸,借给他车的朋友及实际车主承担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9月9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7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无证、酒后驾驶轿车撞上行人赵某,并将其拖出11米多远后,驾车逃离现场,致赵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另查明,该车车籍登记在刘某名下,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强制报废时间为2008年12月13日。刘某某于2008年7月30日购买了该车并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5月6日17时许,周某带着姜某借了该车后,让姜某某开车将车送到某冰点屋后院,并将两把钥匙交给了姜某。到案发前,周并没从姜某处收回车钥匙。

  法院认为,刘某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且将强制报废期已过、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出借给他人,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周某借车后,将车交给无证的姜某驾驶,未尽到该车的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刘某某、周某与姜某共同承担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访问新文化网 (www.xwhb.com)
关闭
3上一篇  下一篇4  
返回头版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